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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AIGC系列回顾与更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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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8PSoKs86y
时间: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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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系列回顾与更新(95)
宜宾冬至图
2024年12月15日,自然人马某运用AI创作完成两张图片(被告在诉讼中认可案涉图片系AI生成)。
2024年12月21日,宜宾某公司在公众号文章上发布《冬至,选一条去发冤家圈!》,文中运用了其中一张图片。
2024年12月22日,哈尔滨某公司与马某签署《原创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以500元作品转让费取获得两张图片著作权财产性权益、图片的原始文件、作者的肖像权答应。
哈尔滨某公司将受让图片中“冬至快樂”文字去除后,央求版权登记,重庆市版权局颁发的登记日期为2025年1月9日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
- 美术作品“AA12月22日01、02”的作者是马某,著作权人是哈尔滨某公司,初次发表/出版/制造日期“2024年12月15日”;- 该证书附有作品展现页,为一碗冒着热气的汤圆的美术作品。
2025年1月15日,哈尔滨某公司对宜宾某公司的运用行为停止录屏取证,随后以损害信网权纠纷案由提起诉讼,央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起诉时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原创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创作痕迹的截图、作者小红书首发证明的截图、作者的身份信息、转账记录、作品信息(包含作品的完成工夫)、公众号的微信相关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虽然删除被诉侵权作品,但未答辩、未出庭应诉。
判决书没有对AI生成图片的独创性成绩停止分析,只是写道“案涉’AA12月22日01’美术作品系案外人马某创作完成,被告哈尔滨某公司支付转让费后依法受让,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信网权侵权,判令被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元,在酌定赔偿额时思索了“案涉美术作品系AI构成的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要素”以及案涉授权费用。
本案是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图片系AI生成,有的维权案件被告不会自动披露这一关键信息,比如北互昨天公布的案件,详细状况明天或者后天看。
参考:2025年7月3日(2025)川1502知民初184号
北互大寒图
从这两天的案例看,触及到AIGC,假如被告起诉时披露是运用AI软件生成,但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人工干涉行为”达到独创性认定标准,法院也会支持作品认定,反之则不支持。但假如被告不披露呢?明天看一个北互最近披露的案件。
被告魏某从案外人处打包购买了包括案涉图片及授权材料在内的材料,在对详细图片的来源、创作过程等信息都不清楚的状况下直接末尾“维权”。
本案中,被告主张被告公司未经授权私自运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构成信网权侵权,起诉时提交的“照片”原图等证据中显示有拍摄工夫、地点和容量大小等参数,但法院审查时发现所谓“照片”,有分明的AI生成痕迹,对被告停止讯问,被告表示本人也不清楚图片的详细生成过程,由于相关材料都来自下游授权方周某,法院进一步要求被告向下游授权方核实图片类型、详细创作过程。
第二次庭审时,被告坚称其参与作品的实践拍摄,并确认涉案图片并非AI生成:
- 被告当庭改称图片是其与周某线下见面后、共同合作完成拍摄,并详细描画了图片的详细拍摄工夫、拍摄地点、拍摄设备、后续协议转让、办理版权登记等信息和事宜。- 在承办法官向其明白告知提供虚伪证据或陈述能够构成妨碍诉讼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状况下,被告坚称其参与作品的实践拍摄,并确认涉案图片并非AI生成。
法院依职权追加周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周某到庭后的陈述不但和被告说的不一样,还提交了反证:
- 周某对被告陈述的涉案图片创作过程、授权过程及作品登记状况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提交对应反证,用于证明被告提交的授权链条证据中的周某签字系伪造,周某本人在图片原图显示的拍摄工夫内并不在拍摄地;- 在案证据中显示的部分周某个人信息可动力于之前的网络买卖中泄露并被不法应用。
被告后来提交撤诉央求并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停止了虚伪陈述,其表示涉案图片及授权材料系从案外人处打包购买获得,对于创作过程本人并不知情,其也无法联络上案外人。法院没有准许其撤诉,而是直接判决驳回被告全部诉讼央求:
-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益,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公开发表于互联网平台但未停止署名,被告为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提交《委托协议》、涉案图片参数、登记证书、首发页面、首发小红书账号实名认证信息等证据;- 虽然《委托协议》、登记证书等显示作者为周某,但根据周某陈述及所提交证据,其从未拍摄涉案图片,亦未在被告提交的《委托协议》上签字、捺印。对此,被告自认此前关于其与周某合作拍摄等陈述并不失实,相关证据材料均为从案外人处购买;- 基于在案证据,涉案图片的原作者并非第三人,且涉嫌相关人员冒用周某身份骗取著作权登记,被告提交的涉案图片授权链条存在分明瑕疵,无法证明被告对于涉案图片继受获得著作权,被告起诉被告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的诉讼央求缺乏理想及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对被告虚拟创作过程误导审理的行为停止司法惩戒:
- 民诉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该当遵照诚信准绳;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别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63条规定,当事人该当就案件理想作真实、残缺的陈述。- 被告作为涉案图片的继受人,在明知法院重点在就图片能否为AI生成停止审查,而其本身无法确认涉案图片独创性的状况下,径行虚拟与周某线下合作拍摄、签署委托协议、共同完成版权登记的理想,其行为客观上意图规避司法机关对于涉案图片创作主体、作品类型、作品独创性的审查,在客观上严重干扰司法审讯活动,添加了司法机关对于作品类型和独创性判别的鉴别、溯源、审理成本,并且能够最终导致缺乏独创性要件的内容经过虚拟作品类型及创作过程的方式在司法程序中获得保护,以获取不合理利益。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司法审讯活动的故意误导,严重有悖诚实信誉准绳,严重影响法官对案件理想的判别,严重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停止,构成虚伪陈述,对此法院作出司法处罚(罚款1万元)。
法院公布案例时还对AIGC标识成绩作出提示,即:
- 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提出对AI生成内容强迫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等规范要求,即用AI生成的每一段文字、每一张图片、每一条音频、视频,都必须强迫亮明“数字身份证”,反映在司法实际中就是“要求创作者、继受人等权益主张者尽到照实披露作品类型、照实阐明相关作品能否为应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诉讼义务”。- 司法实际中作出上述要求的意义在于:
1)相较于应用传统工具创作,应用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审查中,需求着重判别创作者对独创性智力休息的投入状况。权益主张者照实陈述涉案内容是应用AI生成还是应用传统工具生成,是司法机关确定案件审理方向、展开理想判别和法律判别的基础。
2)当前AI生成内容数量迅速增长,批量化、模板化生成的图片、视频等为互联网内容产业提供大量素材和买卖机会,强化当事人照实陈述的义务,有利于规制虚拟作品创作过程和权属材料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参考:2025年11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e案e审丨为规避审查谎称AI生成图片系自行拍摄法院:虚拟作品创作过程妨碍审理酌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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