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美国版权局发布了关于AIGC可版权性立场的最新报告《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二部分:可版权性》(以下简称《可版权性报告》),其基本立场是强调版权法具有足够的弹性,可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冲击波,无需增设专有权益(sui generis right)。与“《太空歌剧院》案”等案所秉持的“相对控制说”相比,《可版权性报告》对待用户版权主张的态度变得愈加平和。在该报告中,美国版权局一面宣称遵照“最低限制创造性标准”;另一面又宣布现阶段只在“用户输入包含作品”“用户对输入内容予以汇编”以及“用户实施了表现独创性的线性修正”三种状况下为用户提供版权登记;至于在单回合输入的状况下,无论用户的贡献多么分明,他也不能对输入内容主张版权。该要求在实际上表现了“本质控制说”,在操作上表现为“线性修正说”。无论从实际还是实际层面,其实都高于前AI时代的“最低限制创造性标准”。美国版权局指出:即便各国均认同该当沿用现行版权法,仍能够在将来一段工夫内无法就人类作者最低限制贡献的详细含义达成共识,“各种观点依然处于构成过程之中”。
详细到AI版权,国内外均有论文建议经过新增邻接权来完成AIGC消费者与运用者之间的平衡。有国内学者主张“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设立一项由产生数据的程序或设备的运用权人享有的对数据成果的‘数据处理者权’”,即用户享有的AIGC邻接权。对该主张,新设规范的成本不可不察。从看法论角度看,假如立法者为低独创性AIGC新增分析框架,则目的不应仅停留在维护“独创性”或者“表达”等概念的传统教义上,还该当追求提升认知效率的目的。换言之,具有认知效率提升效果的新类型该当既便捷又正确。这对规则制定者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立法者在新增结构化分析框架时,必须细心思索每个环节的各个概念。例如,权益客体的构成要件既需求低于独创性表达(否则无法与版权相区别),又不应包含与现有成果或者公有范畴内容高度近似的内容(否则将对别人版权或者公有范畴形成腐蚀),但如此,这种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将非常狭窄且难以界定。此外,立法者能够还需求思索投资额度、激励必要性等多方面要素,这种复杂的思索很能够使低独创性AIGC的分析框架难产。其他环节的设计异样不简单,稍微不慎,便容易出现新增规范无用或者有害的结果。就此而言,美国版权局在《可版权性报告》中回绝新增专有权益(sui generis right)的态度值得一定。高质量的利益平衡分析框架往往产生于长工夫内大量事情的积累,版权法、专利法和商业机密法等成熟分析框架均孕育发展于千百万次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版权分析框架不能满足AIGC利益平衡要求的状况下,贸然为AIGC新设规范能够后患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