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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AIGC文生图能否受著作权保护?——国内两例AIGC文生图案例对比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WijgmVR    时间: 18 小时前
标题: AIGC文生图能否受著作权保护?——国内两例AIGC文生图案例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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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绘画侵权案明白了AI绘画作品在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智力成果要件的状况下,可遭到著作权法保护,为AI创作成果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实际根据。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强调了仅经过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提示人们在应用AI停止创作时,需求有更深化的智力投入和创作过程,仅依赖简单的指令或提示词生成的内容难以获得版权保护。以下对国内首例AIGC绘画构成作品案【(2023)京 0491 民初 11279号】的详细分析:

PART.1

背景引见

被告李某于2023年2月运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经过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等方式生成一张名为“春风送来了温顺”的图片,并发布于小红书平台。后被告刘某在百家号发布文章时未经答应运用该图片作为配图,并截去被告的署名水印。被告以为被告侵犯其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

PART.2

裁判结果

一审讯决(北京互联网法院):

1. 涉案图片构成美术作品:法院以为该图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即具有独创性、智力成果属性,并以线条、颜色构成审美意义的平面外型艺术。

2. 被告享有著作权:AI模型设计者仅为工具提供方,被告经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等智力投入,成为图片的创作者。

3. 被告构成侵权:被告未经答应运用图片并去除水印,侵犯被告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

单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失效。

PART.3

案件分析

1

AI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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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一个客体能否享有著作权,需求思索如下要件:1.能否属于文学、艺术和迷信范畴内;2.能否具有一定的表现方式;3.能否属于智力成果;4.能否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被告设计了人物呈现方式,经过多次调整提示词和参数,表现了对画面元素的设计与审美选择,符合“智力成果”的标准;生成过程并非机械组合,而是经过反复修正构成与既有作品可辨认的差异性,是被告思想的个性化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该涉案图片是以线条、颜色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外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2

著作权归属的争议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主体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模型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人工智能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志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于本案而言,其仅仅是创作工具的消费者;

法院以为,被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是直接根据需求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停止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被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表现出了被告的个性化表达,故被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但是根据诚实信誉准绳和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的需求,被告该当分明标注其运用了人工智能技术或者模型,本案被告曾经标出“AI 插画”。

3

侵权行为的认定



被告去除水印导致作者身份无法辨认,构成对署名权的损害;未经答应传播图片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PART.4

案件启示

建议关注生成内容标识

本案判决强调AI生成内容需分明标注,这与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标识要求分歧。企业应经过技术手腕完成不可篡改的内容标识。

另外,建议相关企业可以参考TC260-PG-20233A《 网络安全标准实际指南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停止生成物的标识,例如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显示区域中,应在显示区域下方或运用者输入信息区域下方持续显示提示文字,或在显示区域的背景平均添加包含提示文字的显式水印标识。提示文字应至少包含“由人工智能生成”或“由 AI生成”等信息。

由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视频时,应采用在画面中添加提示文字的方式停止标识。提示文字宜处于画面的四角,所占面积应不低于画面的 0.3%或文字高度不低于20像素。提示文字内容应至少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或“AI生成”等信息。

由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音频、视频时,应在生成内容中添加隐式水印标识。隐式水印标识中至少包含服务提供者称号,也可包含内容 ID 等其他内容。

文案|李胜男律师团队、实习生周芷欣

排版|实习生周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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