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对AIGC版权归属的范式选择,关系数字产业指导权的理想争夺与政策层面的价值衡量。当前对于版权成绩,英国采取了“投资保护”的激进道路(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9(3)条),美国法院则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中坚守宪法文本主义的“人类作者”防线。AIGC的版权归属成绩不只关系着“AIGC能否构成作品”的狭窄争论,更关乎法律制度如何回应、促进新质消费力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工具”,其不只是法律逻辑的产物,更是阅历与利益平衡的重要载体。面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全体性需求,亟待法律在保护人类创作尊严与激励产业投资之间寻觅恰当的平衡。此种定位的厘清不只关系着详细的司法案件判决,更关联着将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指导地位与理想才能。
后来,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中,计算机学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试图为其开发的AI大模型生成的画作央求版权,并提出将AI列为作者,而将本人列为在“雇佣作品”准绳(Work for Hire)下的权益拥有者。美国版权局回绝了其登记,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及随后的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版权局的决议。该案主审法官贝利·霍威尔(Beryl A. Howell)法官明白指出,“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这一概念的基本要求”。法院征引了自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即著名的“1884年摄影作品案”)以来的判例传统,以为版权法保护的是“基于人类心智的创造性力气”。经过此案,美国法院确立了“非人类,即无版权”的强硬底线,强调版权是“人类心智与灵魂的投射”。此后,美国行政机关以理想上的决议支持了美国法院的判决,在Zarya of the Dawn的决议中,艺术家卡斯诺娃(Kashtanova)运用Midjourney程序生成了系列插图并编排成漫画书。美国版权局最终决议撤销对AI生成图片部分的版权登记,但保留对文字及全体编排的版权。其核心思由是,用户对Midjourney的提示词(Prompts),更相似于对一位受委托艺术家的“建议”,而非直接的“创作控制”。由于生成结果具有随机性,用户无法预测最终输入,因此缺乏版权法所要求的“主导性肉体控制”。作出该决议的重要考量是AIGC的“不可预测性”,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操作下,用户输入的提示词更像是给受委托艺术家的建议,而非直接的指令。由于此类分散模型具有随机性,用户无法在输入指令前预知最终的像素级表达,由于“肉体控制力”的理想断裂,使得操作者不得被视为图像的控制造者。值得留意的是,美国版权局在此行政决议中,确立了“分割准绳”,即AIGC有遭到保护部分,包括人类创作的文字剧本、以及人类对图文停止的“选择与编排”;而不受保护的部分,则是由Midjourney生成的详细图像本身。版权法是一种激励机制,其所保护的“独创性”必须是“人类智力休息”的产物,赋予作者以相对的垄断权,是为了换取其创作有利于公众的作品。
欧洲区域外部呈现出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与英国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形式,德国、法国坚守AIGC的“人格属性”,而英国则保留了第一章论及的相对激进的“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欧盟法院(CJEU)在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C-5/08) 等系列案件中,确立了作者本身的智力创造(Author'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标准。德国、法国等国的研讨者普遍以为,著作权不只是财产权,更是“作者”的人格延伸,若AI的生成过程中,缺乏人类的“肉体印记”,则不应遭到著作权的保护。欧盟期冀于经过《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用以处理AI透明度与数据合规等成绩,但在AIGC版权保护与确权上保持了较高的慎重。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第9(3)条规定:“对于计算机生成之作品,其作者应被视为是为该作品之创作停止必要安排的人。”该条款下的计算机生成作品并不机械地纠缠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下的“人类肉体缺失”概念或“机器能否思索”的哲学枷锁,而是直接经过法律拟制将权益赋予软件用户或开发者等“停止必要安排的人”。其采用的特殊“计算机生成作品”制度,表现的更多的是投资保护导向。